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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脚手架租赁脚手架垮塌工人死亡 法院判脚手架租赁者担责七成
2018-10-18 16:36:05 来源:网络 浏览 2564 次
脚手架坍塌,砸死了现场工人。死者家属寻求赔偿对象时蒙了,究竟是找工程承揽方?还是找脚手架租赁者?昨日,永登县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,由证据指引找出赔偿方。
  脚手架垮塌工人被砸身亡
  经法院审理查明:苏某某在中川镇旧十字商贸街经营荷塘水疗店。2015年1月,苏某某将该店铺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李某某,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。5月1日上午,工人姚某乙在门头装饰粘贴铝塑板时,脚手架突然垮塌,致其从脚手架上跌落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,期间产生抢救费、医疗费共计11436.16元。事发后,姚某乙的妻子、女儿多次找苏某某协商解决均未果后,向法院递交诉状,请求法院判令苏某某赔偿因姚某乙死亡产生的抢救费、死亡赔偿金、安葬费等各项费用58万元。
  审理依从证据找出真实赔付方

  永登县法院审理认为:本案的焦点在于,姚某乙的雇主是苏某某还是李某某?从查明的事实看,脚手架由苏某某租赁,姚某乙所做木工的劳务费由苏某某结算,施工现场由苏某某安排的人监管。结合庭审证据,应当认定2015年3月李某某与苏某某进行初步结算后离开了荷塘水疗店,之后苏某某又雇佣姚某乙等人进行木工作业并直接向其支付劳务费,故姚某乙是在为苏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,被告苏某某应当按其过错程度赔偿相关经济损失。姚某乙作为长期从事木工作业的施工人员,应当对安全施工常识有所了解,其在脚手架上施工时没有安排他人看扶而直接施工,对此也有一定过错,应自负相应责任。结合庭审情况,法院酌定苏某某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姚某乙自负30%的赔偿责任。
  法院据此判决,苏某某赔偿陈女士等三名原告258697.3元;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(记者许沛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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